一、总则
第一条 优良的学风对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,为了加强我院学风建设,调动学生自觉学习、奋发进取、立志成才的积极性,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促进优良学风班评选活动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结合我院实施“优良学风班”评选工作的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评选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是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,是关系到学院基础性建设的重要工作,全院上下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广泛宣传,通力配合。
第三条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的评选活动要坚持“班班参与、重在养成”的实施原则,各班级要积极参加,并作为班级建设和团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,制定计划,认真落实。
第四条 各专业辅导员(班主任)要把加强对本班创建活动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,力求抓出成效。
第五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标准,注重质量,保证典型的先进性。
二、组织领导
第六条 各系成立评选“优良学风班”审核小组,负责各班创优工作过程的监控与检查、创优计划材料的审核以及“优良学风班”的评选工作。审核小组由各系主任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、辅导员(班主任)、部分学生干部等组成。
第七条 学院成立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评审委员会,负责答辩、质询、打分等评审工作。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、教学工作的院领导,学工部、教务部领导和任课教师代表等若干人组成。
三、评选标准
第八条 为了在评选中更加全面、准确地反映一个班集体学风建设的真实水平,评选标准设为三大项,即:评比标准、参考标准、否决标准。评选时应按照三项标准及其各项指标分别考评并加以综合衡量。
第九条 评比标准是指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的各项主要指标,它是评选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。包括以下三点:
1、学习目的和态度(占20%)
(1)有明确的学习目的。全班学生树立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的正确学习目的;
(2)有端正的学习态度。全班学生学习勤奋、刻苦、认真,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;
(3)积极开展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创建工作。全班同学参与面广,工作效果好。
2、学习风气和纪律(占30%)
(1)班级干部团结一致、以身作则,全班同学互助互学,奋发向上,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、有益的课外活动;
(2)自觉遵守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,按时熄灯就寝,按时起床出操、早读;不迟到、早退、不旷课;不穿拖鞋、带食品进教室;上课出勤率、晚自习率、早操早读出勤率高(按不定期抽查结果作为统计依据);
(3)认真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;
(4)积极组织、参加学习经验交流和学习竞赛活动;
(5)无抄袭、作弊等现象发生;
(6)在“文明宿舍”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。
3、学习成绩和效果(占50%)
(1)考查、考试成绩优良率高、不及格率低,在可比范围内名次居前;
(2)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率高,在可比范围内名次居前;
(3)班级获得奖学金人数在可比范围内名次居前;
(4)积极参加各种学科竞赛、学术科研及科技创新活动,并取得成果。
第十条 参考标准是指“优良学风班”、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评定的参考性依据。包括以下三点:
1、班集体团结向上,有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;
2、重视班委会和团支部建设,工作能团结一致、协调配合、充分发挥骨干核心作用;
3、班级和个人在全院重大活动中有良好表现,在日常活动中有较多好人好事。
第十一条 否决标准是指“优良学风班”、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评选资格的否决条件。在参评的学年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参评资格:
1、未制定创建“优良学风班”计划、措施的;
2、班级学年重考率高于本年段本专业平均重考率的;
3、班级同学因旷课、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达3人次以上(含3人次)的;
4、班级多次发生其他违纪事件的。
四、评选办法
第十二条 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每学年评选一次,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。“优良学风班”评奖名额控制在全院班级总数的20%以内,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按评分高低从“优良学风班”获得者中产生,名额占全院班级总数的5%以内。
第十三条 申报班级须定期进行汇报、建档保存材料,具体要求如下:
1、申报班级必须于每月5至10日向辅导员(班主任)书面汇报一次创优活动情况,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要将上学期的创优汇报材料送交系办公室,每学年开学前要完成上一学年创优自评总结。
2、申报班级的申报材料、创优过程的有关会议记录、活动情况、检查记录等应建档保存,且材料须经辅导员(班主任)、指导老师签字。
3、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A. 创优计划、相应的创建措施及执行情况;
B. 课堂出勤、课堂表现、课堂教师信息反馈;
C. 班级同学在全院重大活动中的表现;
D. 班级同学在全院学生日常管理中的表现;
E. 各学期期末考试成绩、考风考纪情况以及成绩较差的同学 学习进步情况;
F. 班级自行组织的学风创优活动开展情况;
G. 其他需要情况的材料。
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按照班级申报、各专业辅导员(班主任)推荐、审核小组评定、公示并公开答辩、评委会表决、学院审批、总结表彰的程序进行。具体规定如下:
1、每年9月份为“优良学风班”申报时间。各班对照参评条件,符合的均可申报。
2、申报时由各班到各系领取申报表,由班长组织填写,经全体同学签名,送辅导员(班主任)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后,上报系。上报材料须同时递交上一学年创优自评总结。
3、申报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、客观、公正,不得造假。
4、各系审核小组负责对申报班级进行全面考核、审查,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班级名单并在全院公示。对材料不全的班级,审核小组有权根据情况取消该班级参评资格。
5、审核小组于每年10月中旬召开学年创优自评总结大会,由各申报班级进行全面自评总结。审核小组根据各班上报材料和自评总结情况,辅导员(班主任)推荐意见,以及征求教务部、任课教师和学生意见的情况,进行讨论评议,确定“优良学风班”获奖候选名单,报学院审批。经公示无异议后,确定获奖名单。
6、根据评议顺序,各系从“优良学风班”中推荐40%的班级作为候选班级入围参评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。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的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。参选班级的代表在院优良学风班评委会的主持下参加评选大会,进行公开答辩,接受评委质询。评委根据上报材料和答辩情况,结合评选标准,进行打分,根据评选名额,按得分高低产生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获奖候选名单,报学院审批。经公示无异议后,确定获奖名单。
7、每年11月上旬,由学院召开“优良学风班”和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表彰大会,公布获奖名单并给予表彰。进一步总结评建成果并部署新一轮的创优工作。
五、奖励办法
第十五条 获院“优良学风班”的班集体奖励 1000元,授予荣誉称号;获院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的班集体奖励2000元,授予荣誉称号。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不兼得“优良学风班”的奖励。
第十六条 获得院“优良学风标兵班”的班集体直接入围校级“优良学风班”的候选班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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